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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2013-12-27 11:13【我要纠错】

【导语】: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确保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准确、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广大育龄夫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监督

  1、人口计生委科技机构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派驻人口计生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同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监督工作。

  2、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子女以及行政级别为副科级以上的党政干部子女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报市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科和监察室备案;行政级别为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子女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报省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处、科学技术处和监察室备案。

  3、鉴定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辅助检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4、建立鉴定组专家和医院辅助检查责任制。鉴定组专家、辅助检查科室与市人口计生委签订责任书,鉴定组专家和辅助检查科室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检查结果负完全责任。

  5、市、县(区、管理区)人口计生委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省、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信息并进行调查核实。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1、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病历资料、由他人冒充被鉴定者、贿赂鉴定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过错行为的。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第7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身份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生育事实的,其生育证收回作废,由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严进行查处。

  2、村(居、社区)级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隐瞒申请人未经鉴定先怀孕第二孩或已生育第二孩的事实,为其出具相关虚假证明;为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其他不实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3、乡(镇、街道、农林场)人口计生办不深入实际做好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导致材料不实;为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其他不实证明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县(区)、管理区人口计生委不核实相关材料导致上报材料失实的;不按照上级要求完善、报送材料,遗失申请人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由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鉴定结果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6、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医学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执业证书》。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7、鉴定专家组不认真审查相关材料,使鉴定结果失实的;不严格执行病残儿诊断标准,随意放宽、放松诊断标准的;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8、在病残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9、涉嫌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做好鉴定工作。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对病残儿医学鉴定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党政纪条规对当事人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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